【入门笔记】环境法课件(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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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笔记
第七章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概述
1.1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或者导致环境的严重污染,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1.2
环境刑事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979年的《刑法》没有专门规定环境犯罪,而是将破坏环境与资源的犯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有关条款中。
•1997年3月修订《刑法》时,特别在第六章“妨害社会主义管理秩序罪”中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节,对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各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二)》对非法占用耕地罪进行了修改。“耕地”的范围扩大为“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2年3月15日“两高”司法解释将这一犯罪确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替代了原来的“非法占用耕地罪”。
•《刑法修正案(四)》对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进行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进行了修改。
第二节 环境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刑事责任
2.1
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
2.2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第1款
2.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第2款
2.4
与破坏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犯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
2.5
与破坏森林资源保护有关的犯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
盗伐、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
2.6
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408条
2.7
走私类犯罪
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
第三节 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的实施与修订
3.1
2013年司法解释的实施
•2013年4月下旬开始起草
•6月8日两高分别通过
•6月18日联合新闻发布会
•6月19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2013年6月至2016年4月,污染环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共有案件2464件
•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自2013年两高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实施后逐渐增多
3.2
2016年司法解释的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第1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8项判断标准
•《解释》第3条列举了认定“后果特别严重”的13项判断标准
•《解释》第4条列举了认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四种情形
•《解释》第5条列举了认定“应当从宽处罚”的情形
•《解释》第6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犯罪竞合的情形
•《解释》第7条针对司法实践中非法出租、出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同时明确了危险废物犯罪的共犯认定及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解释》第8条规定了从一重的问题
•《解释》第9条规定了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的定罪问题
•《解释》第10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竞合的情形
•《解释》第11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解释》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了监测数据和鉴定意见等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了危险废物的认定
•《解释》第15条规定了有毒物质的认定
•《解释》第16条规定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定罪
•《解释》第17条为术语解释
•《解释》第18条为生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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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 王盛航
编辑 | 李欣 袁玥